Re: [討論] 試用期是否違法,試用期沒過要給資遣費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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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見解?
都不知道是哪個法界
平行世界膩
扣帽子倒是很利害
反正你看不爽的都嘛是公關
笑死

1.試用期合不合法
請參見
丙說優勢
參考如下網址
https://is.gd/fr8NZL

大致節錄如下:

.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條款者,
當事人間勞動契約之效力自試用期
開始即已發生效力,應有勞基法之
適用。
故於勞工試用期間,雇主仍應於
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
情形,始可終止勞動契約。惟考量
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
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
工作之能力及對於所司職務之適用
與否,勞工就其於試用期間若表現
不佳可能遭解雇一事已有預見,故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不以符合解僱最後
手段性原則為必要,否則將使
試用期間之約定毫無意義。
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動契約,
於雇主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
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

2.
再來試用期資遣是不是一定拿得到資遣費
有的有,有的沒有,看你運氣遇到誰
目前民事庭不給占上風

(1)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勞上,100...不給
不給

(2)台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勞上,117...不給

(3)新北地方法院
108,勞訴,76...不給

(4)台中地方法院
108,勞訴,58...不給

(5)台北地方法院
107,勞訴,307...不給



至於為什麼網路要給資遣費說法
勞工幾乎是占100%上風?
因為這些是勞動部(前勞委會)、行政法院對外說帖
人民最大嘛
要你選票、要名聲能說你不行???
所以一律都是勞工優勢
唱高調誰不會
又不用負責任
就跟你sxyOOOOO這一篇一模一樣

但是兄弟啊
真的要打官司你上的是民事法院
上民事法院遇到不睬此說的法官
耗時、耗力、耗金錢
你要當那個輸死的倒楣鬼嗎???

寫你判決書
不是勞動部、行政法院欸
你應該信誰有很難選嗎..

我也能跟著唱高調
鼓勵上法院一定贏的啦
你看勞動部都這麼說了
反正敲邊鼓、拱火嘛...誰不會

大不了
你輸了官司之後
我敲幾個字,幫你罵罵“恐龍法官”
不知人間疾苦
這件事就這麼過去了
甚至直接裝瞎當沒這回事也無所謂
你還能跑來打我膩
但真的對當事者有任何幫助嗎
還不就看好戲心態
狗屎一坨


銘言:
: 看到留言底下達達公關動得真厲害。
: 勞基法早就刪除試用期規定,目前法界見解就是基於民法契約自由精神,勞雇雙方可以以
: 約方式約定三個月試用期,但就不是合法。合法的是以民法契約自由精神資方可以跟勞方
: 試用期,而不是試用期合法,真的合法那現在一堆公司早就到處都是試用期,外商一堆根
: 就沒有那鳥規定。某P一直瘋狂亂帶風向,中華民國全部的法律都是基於大陸法,法沒規?
: 的事你就是不能做。
: 然後根據109年的判例是法院見解允許雇主試用期有較寬鬆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可以?
: 較寬鬆的方式解僱不適任員工但依舊是要雙方去談合意且雇主需舉證員工不適任原因而不
: 能隨意權利濫用耶!而且判例最後還是有要補足資遣費的,亂講話想騙不懂的也要有限度
: 公關真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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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chronism1樓結論:不要相信政府 12/22 08:15
TSMCfabXX2樓呃... 所以這篇的結論是甚麼 12/22 08:17
tspes408013樓 12/22 08:20
ryancho4樓所以勞工被欺你驕傲? 12/22 08:29
mascotliao5樓判決書有說不給的原因吧! 12/22 08:30
staffordan6樓重點是在關小房間,限制人身自由,言詞羞辱、恐嚇 12/22 08:35
staffordan7樓的不當手段 12/22 08:35
staffordan8樓有人把手法公開,違法流程不公開,怎麼知道,彭生 12/22 08:36
staffordan9樓為什麼跳樓?HR的sop就那套 12/22 08:36
本人10樓不給的原因噢,上面那幾案你隨便找一篇點進去就有寫 12/22 08:36
本人11樓了,基本上剪貼的都是102那一案,理由一模一樣,依 12/22 08:36
本人12樓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非屬勞基法解職事項,故無適用事 12/22 08:36
本人13樓 12/22 08:36
staffordan14樓公關2天都加班,一早就洗文,真忙 12/22 08:37
本人15樓對,你沒看錯,就是牴觸我上面那一條的丙說,笑死 12/22 08:37
staffordan16樓死者家屬親朋好友都只想要個真相,這種沒良心的錢 12/22 08:39
staffordan17樓還不敢具名,真的不怕橫禍飛來耶 12/22 08:39
本人18樓實戰是甲說優勢,但這種討論沒幾個敢舉手,或者說裁 12/22 08:39
本人19樓判的就不在第一線,說話跟做事的不同群人 12/22 08:39
staffordan20樓判誰輸贏人死都不會復生,過程在那警示世人 12/22 08:41
staffordan21樓只要認證80,限制人身自由、強制罪、言詞羞辱、恐 12/22 08:42
staffordan22樓嚇,這樣大眾心裡就知道怎麼回事了 12/22 08:42
staffordan23樓就算不用給資遣又如何?刑事責任合法嗎? 12/22 08:43
staffordan24樓公關號才會糾結結果,沒同理心 12/22 08:44
xearth25樓真正處理勞資爭議是在合理基礎處理心情 12/22 08:45
xearth26樓爭一個結果就是鬧翻了 12/22 08:46
ryu3827樓不要舉一些因為勞方缺乏證據而敗訴的例子 12/22 08:46
本人28樓案件都給了,真的點進去看這麼困難嗎?這PPT欸 12/22 08:47
ryu3829樓基本上勞方證據夠在勞工局那邊就解決了,不要偷換 12/22 08:47
ryu3830樓概念 12/22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