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不滿稚子腦傷 母公布保母家人個資二審仍無罪
新聞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4160037.aspx
新聞內容: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陳姓女子不滿商姓保母導致稚子腦傷,上網公布保母家
人的照片與姓名,遭控違反個資法。一審判陳女無罪。二審認保母家人的隱私名譽未受嚴
重侵害,難認陳女故意犯罪,仍判無罪。
全案起於,新北市汐止區商姓女子自民國108年4月起,受託照顧陳女5月大的稚子,多次
未注意保護頭部、頸部,即將男嬰放在床墊上,導致男嬰受有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視
網膜出血等傷害。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商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
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度確定。
另方面,商女與丈夫、女兒不滿陳姓女子自108年7月25日起,於臉書及批踢踢實業坊(
PTT)的文章中公布3人姓名與照片,提出告訴。
士林地檢署就商女提告部分,處分陳女不起訴,但就商女丈夫、商女女兒部分依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起訴陳女;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陳女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女公布的商女丈夫、商女女兒資料來自LINE或臉書,是2人在社會生活中
自行、合法公開,但陳女未經同意,且未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利用資料,確實違反
個資法規定。
但承審合議庭指出,單純違反個資法規定,不必然成立刑事犯罪,還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
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圖。
判決指出,陳女發表文章是希望大眾注意商女導致稚子受傷一事,避免再有人受害,並無
侵害商女家人的惡意,且陳女僅指責商女為惡質保母,並無惡意誣攀商女丈夫、商女女兒
,主觀上並無損害名譽的意圖。
一審認為,陳女公布的商女家人資訊,都是2人已公開於網路的資訊,難以認定陳女侵害
隱私權,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判決無罪。
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判決的見解而諭知無罪,認事用法
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陳女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416
心得: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七、個人
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
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非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
之,同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是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應受目的原則之限制。
心得不重要
跟判決一樣
只是想提醒大家找保母要小心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276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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