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sha : 感謝原po一直有更新 07/13 11:08
→ candra : “新北教育局指出,案發時考量8名幼兒驗出藥物反應. 07/13 11:19
→ candra : ..” 所以到底是“有”還“沒有”驗出藥物反應? 07/13 11:19
→ candra : 自己找教育局的圖表,自問自答囉 07/13 11:24
https://www.ntpc.edu.tw/home.jsp?id=54fa46e9e522dde4
https://www.ntpc.edu.tw/userfiles/1051100/images/板橋某私幼案行政調查結果
(112_07_13) .jpg
https://i.imgur.com/g37VIYL.jpg
→ candra : 題外話,1/4驗到僞陽性,這檢驗的正常值範圍要修改 07/13 11:26
→ candra : 了吧 07/13 11:26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713/2539186.htm
快訊/遭王婉諭公開姓名指餵毒 板橋幼兒園老師淚訴:研議提告中
問一下板眾,有公開教師姓名這件事?
Dusha : 從沒看到教師資料被公布的新聞呢 07/13 11:31
NaHCO3ha : 我也沒看過 07/13 12:25
→ NaHCO3ha : 印象中當時大家很氣憤為何不公開姓名,現在怎麼突然 07/13 12:25
→ NaHCO3ha : 變成公開過了? 07/13 12:25
文章代碼(AID): #1aht1PHF (BabyMother)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689219161.A.44F.html
推文有可能的線索資料,我只能說你公布老師在校使用的英文名,就算你把中文名遮後兩
碼,但只要是該校的家長就知道是誰了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2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
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那張只有遮姓名,但老師用的英文名+班級並沒有遮,是否有構成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 就等告了之後就知道了。
dark0101101 : 現在風向變成政治操弄了 07/13 12:44
→ condenza : pg 07/13 13:14
→ canlest : 樓上幫忙把他們英文名字也碼掉吧QQ 07/13 13:45
→ condenza : 啊 對 。不應該這樣po 我把名字部分都塗掉好了 07/13 14:03
→ l98 : 你私信問板主能不能幫你砍推文吧,根據板規,我沒 07/13 14:06
→ l98 : 辦法幫忙 07/13 14:06
→ l98 : 禁止PO文者任意刪除或修改推/噓/→(經原用戶同意除 07/13 14:06
→ l98 : 外) 好像可以 07/13 14:07
→ condenza : 那請你幫我刪前三行推文 謝謝了 07/13 14:08
把網址馬調就可以了
→ TonyQ : 當事人同意的話可以,規定都會留路的。 07/13 15:13
lavenderbox : 一開始有4名微量檢出,而且是三次都有,有人知道是 07/13 17:05
→ lavenderbox : 什麼原因嗎? 07/13 17:05
anny325 : 背景值 07/13 18:53
sharkimage : lavenderbox 一開始是「定性分析」 所以化學結構相 07/13 22:29
→ sharkimage : 似的都會被分析到 顯現出數值 但數值沒高到某個程度 07/13 22:29
→ sharkimage : 就只是雜訊/背景值;真的要知道數值多高 就要用「 07/13 22:29
→ sharkimage : 定量分析」 07/13 22:29
→ sharkimage : 特地去跑質譜儀 看那個「特定成分」的物質會被分析 07/13 22:31
→ sharkimage : 出多少的量 這個分析就不會被相似結構物的數值干擾 07/13 22:31
pocky0o0 : 身為材料背景的人員,看到一群人一直吵著要零檢出好 07/13 23:12
→ pocky0o0 : 想請他們至少google一下XD 07/13 23:12
betty921 : 有些人不會google也不會看地檢署新聞稿,只看圖 07/13 23:29
tingtingyy : 嘿嘿嘿對,等到調查不起訴才來告別人。真是太厲害了 07/14 03:24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30
第 30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
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l98 : 不起訴再告,腰才挺得直吧! 07/14 05:01
推文備份 https://i.imgur.com/b0e02PA.jpg
→ l98 : 樓上,因為正常來說不會有大規模檢驗這物質的需求。 07/14 19:54
推文備份 https://i.imgur.com/wSILq3y.jpg
→ l98 : 健保資料庫不是任意人都可以調閱,那是個資。要有授 07/15 09:57
→ l98 : 權或是檢調有有相關簽核才能調閱。所以查流向沒那麼 07/15 09:58
→ l98 : 簡單。而且其實那也是衛生局局長自己的說法,他只是 07/15 09:58
→ l98 : 少講現在這種藥不會開給幼兒園階段的兒童這點。算是 07/15 09:58
→ l98 : 官員口頭失誤吧。 07/15 09:58
undefined※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689216821.A.9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