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6內車道開84km當「路隊長」挨罰!他不服提告踢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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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判決:https://tinyurl.com/yndfplr5
原告:林彥辰
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判決:https://tinyurl.com/2xfj93pp
原告:林彥辰
2023/11/10 12:3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林男去年5月開車於國道6號,此路段最高限速100公里,他卻
以84公里行駛於內側車道,亦即俗稱的慢車占用內車道當「路隊長」,被警方開罰3000元
,他提起行政訴訟,指稱法律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得」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這是「得」而非「應」,法官卻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不是駕駛可長時
間佔用行駛的車道,林男時速84公里,遠低於速限屬實,判決他敗訴,全案確定。
林姓男子於去年(2022年)5月25日上午,開車行駛於國道6號西向14公里處的內側車道,
被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快官分隊警員,以雷射槍測得時速是84公里,
該處最高速限為每小時100公里,警方認為他「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
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内側車道,速限100公里,行速84公里」的違規行為,於去年6
月底告發,處罰3000元,林男不服取締告發,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林男主要主張二點,其一是舉發通知單無效,該罰單並無完整的機關全銜,沒有法律效果
,其二是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
車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得」字而
非「應」字,其立法意旨應是小型車於不堵車時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但車速仍受最高速限
限制,而不是要駕駛一進入內側車道,就要以最高速限行駛,他聲明罰單撤銷。
彰化地院認為,警方的舉發通知單,記載內容核屬明確,舉發機關全銜(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雖漏印末2字,尚不影響違規事實的認定,也不致造成林男權益受損,不
影響合法性及效力。
至於限速部分,法官認為警方告發並無違誤,依上述法律規定,國道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
,僅容許小型車超車,或以該路段規定的最高限速為行駛,否則即應行駛其他車道,維持
高速公路之行車順暢,確保交通秩序。
法官強調,林男當時無超車,確實有「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事實,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原本即是超車道,不是駕駛人長時間占用行駛的車道,林
男時速84公里,遠低於該路段內側車道容許的最高速限100公里,據此判決林男敗訴,林
男上訴二審,說詞與一審相同,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也與一審相同,再度判決他敗訴
,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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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及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不超車請駛離內車道,即使你已達最高速限,謝謝。
全臺灣人都知道你【林彥辰】龜速車不超車佔用國道內車道,不會開車就不要出門害人,
不受罰還提告,還不要臉繼續上訴,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天大地天我龜龜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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