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 明年起刪除口試並修正考科
考試院今天院會通過「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修正
草案,民國114年起這項考試刪除「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考試方式,同時修正主要
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等,減輕應考人重複考試負擔,並兼顧用人機關實務運作需求。
考試院指出,這項考試及格者只是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現行考試採筆試、審
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口試等4種方式,與用人機關辦理的遴選任用
考試方式部分重複。
考試院表示,為了免徒增試務勞費,適度減輕應考人應試負擔,參酌用人機關建議及學者
專家研商會議決議,修正這項考試的考試方式,刪除「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保留
「筆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2種方式,並將筆試成績占比由20%調整為60%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比由30%調整為40%。
考試院表示,為了滿足機關用人實際需求,依用人機關建議及參考律師高考第二試選試科
目,修正這項考試的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分別增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營業秘密法」2科目及「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3科
目,並將「海商法」修正為「海商法與海洋法」,「租稅法」修正為「財稅法」,「勞工
法或勞動法」修正為「勞動社會法」。
考試院指出,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有關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
行政訴訟庭規定,這次也修正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的院級名稱,將「高等行政法院之
法官」修正為「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之法官」,這些修正都自
114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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