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立院初審通過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初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將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辦理法律事務,並得代
理機關或學校對外訴訟。初審條文也明定,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且需加入
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立院司法委員會今排審「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常務次長黃謀
信等人列席。蔡清祥報告指出,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
及訴訟等案件、落實司改決議,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因
此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
蔡清祥表示,本次修法有4個重點,包括: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公
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
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黃謀信則說,設立公職律師的考量有三,首先是和機關信任度的問題,因為目前是每個個案
分別聘任,信任度不一;其次是業務熟悉度的問題,公職律師長期擔任機關或公立學校,對
相關業務比較熟悉;最後是機關秘密的問題,公職律師具有公務員與律師的雙重身分,容易
保守秘密。
對於「公職律師」的定義,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
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另,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
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
入會。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
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公職律師既專任
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也無設主事務所的可能。
至於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也比照司法人員。初審通過條文載明,司法人員或公職律
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
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上述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的單位委任,於「其他」機關
(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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