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12月在群益期貨交易海外選擇權,因為我做的是賣方收權利金,我
一共收了約1000多萬台幣權利金,隔年2018年1月才平倉,之後群益期貨提供的2017年海
外所得竟然把收到的權利金當成海外所得1000多萬,國稅局因此要求我補稅140多萬,(1
400萬-670萬)*20%=146萬。
我一開始跟國稅局說如果做選擇權買方不就可以合法避稅,這一種課稅方式並不
公平,但是國稅局的承辦人員好像聽不懂,只説如果有算錯請我找群益期貨,而群益期貨
說是否為海外所得以國稅局認定為準,兩邊推來推去。
後來我申請複查,我換一個說法説2017年12月我新倉賣出選擇權,2018年1月平
倉買進選擇權,財政部解釋函有說海外所得處份財產時才課稅,而選擇權平倉才是處份財
產應該2018年1月才課稅,結果國稅局的承辦人問群益期貨的承辦人之後回覆我說群益說
選擇權沒有平倉和新倉的說法,只有期貨才有新倉和平倉,因此否決我的複查。
不得以最後只能申請訴願到財政部,這次我又換一個說法,選擇權賣出時收的
權利金如果要課稅,請問我何時取得財產,成本又是多少,退一步説我是沒有取得成本,
並不是0元取得成本,這兩個是不一樣的,如果沒有取得成本則應該適用財產交易成交價
之20%來課稅,不應該用0元取得成本來課稅。
後來財政部終於接受我的說法,要求國稅局依賣出之後買進才計算所得,總共
前後花了2年多才退回100多萬,利息3萬還要併入綜所稅課稅,還要繳健保補充保費2%。
因為公文還在老家,改天回家再Po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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