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萬買「10年」屋才知是30年爛尾樓改建 法官:交易撤銷
自由時報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王男看房地產廣告「輕屋齡10年」透天中古屋,花1320
萬在和美核心商圈附近買到一棟中古屋,豈料搬進去後,鄰居告知「這是爛尾樓改建,屋
齡已有30年」。後來證實是1992年起建,因故停工,曾經荒廢11年,2012年間由另一建設
公司取得產權,續建完成,王男認為房屋仲介公司利用資訊不等,誆騙他這是「輕屋齡」
的中古屋,以致他花高價買到30年屋齡的房子,他向彰化地院請求撤銷交易。仲介公司則
表示,對於交易物件的屋齡計算,房地產實務都以「房屋使用執照取得時間為準」,他們
並沒有詐騙。
但法官認為,該建物荒廢多年後又續建,就難以用一般使用執照取得時間之標準論斷,「
屋齡」實際影響建物的安全及貸款成數,且有衍生其他修繕費用及潛在成本之可能,因此
判決屋主勝訴,仲介公司應撤銷此交易。
這棟中古屋位於和美鎮麥當勞商圈,地坪有40坪,樓高4層,含車庫。去年8月底屋主王男
從某房地產仲介公司的廣告看到此物件,廣告標榜「輕屋齡10年」,他非常鍾意,雙方約
定1320萬元成交,10月簽約,先付簽約款132萬元,尾款分3期還清。王男一家人12月搬入
,街坊鄰居說「這是爛尾樓改建」。
王男調出2009該屋之街景圖,呈現鋼筋混凝土粗胚外觀,進一步追查發現,其最初肇建於
1992年,後續因故未完工,一直到2012年才由另一家建設公司取得產權,重新申請建照、
使用執照,房子主結構已存續達30年之久。
他認為,仲介公司在取得物件時應清楚知道該房屋的來歷,明知建物是爛尾樓續建,竟利
用資訊不對等地位,隱瞞交易重要資訊,甚至誆稱系爭建物係10年「輕屋齡」建物,所為
應屬詐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返還全部買賣價金。
仲介公司表示,對於屋齡的認定,實務上採「使用執照取得時間」,當初建設公司續建時
會對建物結構進行強度審查以確保安全,系爭建物依建管法規完成續建後,按理並無安全
疑慮。房屋續建實屬平常,原告僅憑主觀感受妄稱系爭建物係荒廢多年之爛尾樓,沒有依
據。
審理的法官表示,計算屋齡於不動產交易實務,原則上以領得使用執照時間起算,該屋的
仲介取得資料顯示係10年的房子,並無不對,因此不存在詐欺之行為。
法官指出,「屋齡」實際影響建物安全及貸款成數,且有衍生其他修繕費用及潛在成本之
可能,該屋起建的情況較為特別,當初主結構已經完成,卻因其他因素未整體興建完成,
荒廢多年後又續建完成,這就難以用「使用執照取得」之標準認定屋齡。
法官指出,考量行政院頒定房屋一般使用年時為50年,此房屋已存在30年,又兩造簽約時
,被告也未向原告揭露此訊息,致使原告最初想像的「輕屋齡10年」有相當的落差,而此
「誤認」在一般社會交易上應認是重要事項,原告無法解決房子已存在30年之事實,此應
認原告對於系爭不動產物之性質之認識錯誤,在交易上已達「得撤銷」意思的程度,故被
告應允許原告得撤銷此交易。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796275
笑死,撤銷交易,
仲介再加價賣就好,
說不定價錢直接翻一倍,
到時候原告想買還買不到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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