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平均地權條例》三讀 炒房最重罰5000萬、設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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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炒房行為,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若炒房明顯影
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最高可處新台幣500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
,並將協助刊登廣告的網紅、揪團炒作等第三方也納入規範,同時新增檢舉獎金制度,以
及規定預售屋、新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
此次修法共有5大重點,包括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亦明確
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並規範管制私法人購屋、解約
申報登錄等規定。
針對炒作行為部分,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明確規範3種炒作行為:第一,不得以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第二,不得與
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的表象;第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
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罰則部份,三讀條文規定,違法炒作不動產者,可處1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
正可連續處罰,包括受雇人與法人(指公司)連坐處罰;且為了防止不動產業者所屬人員
濫用專業知識炒作,將協助買受人換約轉售的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轉售廣告者也納入規範
,例如透過新聞媒體散布不實資訊,或以網紅、YouTuber、網路社群、揪團炒作者,處原
額度罰鍰。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除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
旁系血親,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例如財產因故遭強制執行、配偶近親因重大傷病須
長期療養、非自願失業及重大變故,導致無力繳款,否則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
人,而且不得刊登轉售廣告。
三讀條文亦訂有明確罰則,若買受人、建商或代銷業者違法換約轉售,或刊登相關廣告,
可按戶(棟)處罰50萬元至300萬元,刊登廣告應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將
按次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三讀條文新增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不動產銷售、買
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的違法事證,如經查證屬實,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供檢
舉獎金,另應提撥一定比率給查核業務所需經費。
此外,由於現行對私法人購置住宅無相關限制規範,且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容
易使住宅成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三讀條文明文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
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於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
告登記。
三讀條文另增訂申報登錄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的罰責,規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
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
重點
禁止預售屋換約轉賣
禁止不實資訊廣告
禁止通謀虛偽交易
禁止連續轉售影響市場或壟斷
私法人購買住宅 5年內不得移轉
上訴可檢舉 可連續處罰 可連坐僱用人、受僱人、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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