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Jeans主張不被法院承認的原因!韓網嘆「智商堪憂」:像小學生家長鬧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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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git阿咩李卡諾
女團NewJeans(NJZ)於去年11月28日突然召開緊急記者會,單方面宣布向
所屬經紀公司ADOR解除專屬合約,並表示未來希望與前代表閔熙珍繼續合作,
直到今(21)日,法院作出裁定認定NewJeans成員仍隸屬於經紀公司ADOR,因此不得進行獨
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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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第50庭(金尚勳首席法官)表示,
裁定準許ADOR針對NewJeans五名成員提出的「禁止進行與經紀公司地位無關
之廣告合約與演藝活動」的假處分申請。然而在遭申請假處分的消息曝光後,
也立刻引起許多網友的討論,就有網友整理出NewJeans在法院上的主張不被承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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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Jeans方提出:ADOR沒有答應他們要求讓閔熙珍回復ADOR代表職位的要求。
這構成了解約的理由。但法院認為,「對於閔熙珍相關成員的要求,
債權人(ADOR)有足夠能力聘請替代製作人,而閔熙珍回任代表理事不能成為
專屬合約解約的理由。此外,專屬合約中並未記載要由閔熙珍來擔任製作人」。
NewJeans「 在HYBE的2023年5月10日音樂報告中有記載『拋棄舊的,重新布局』
的字樣」。法院則認為「 包含『拋棄舊的』字樣的音樂產業報告在前後文來看,
很難視為『拋棄NewJeans』的文件,這是HYBE旗下另一間子公司(Source Music)
女子偶像團體『LE SSERAFIM』成功策略的一部分,似乎需要歸類為『BLACKPINK、
LE SSERAFIM、aespa、IVE』而非『NewJeans、IVE、LE SSERAFIM』」。
此外像是NewJeans提出「BELIFT LAB旗下團體ILLIT試圖損害NewJeans的獨特性」、
「從HYBE旗下BELIFT LAB的ILLIT經理處聽到了『無視』的發言」等主張,
法院則是以「有關I-LAND抄襲NewJeans的主張,僅憑提交的資料難以證明複製,
縱使是抄襲概念,這是否屬於知識產權保護範圍也仍不明確」及「難以斷定確實聽到
了此(無視)發言,考慮到Hanni同日向閔熙珍發送的英語KakaoTalk消息中提到
ILLIT成員3人對債務人Hanni表現得不自在或拘謹,顯示其實有打招呼,
加上當時HYBE的監視器畫面確認ILLIT成員3人鞠躬致意,
因此難以充分證明Hanni聽到了足以侵害人格權的發言」來做回應。
至於與主要事件相關性較低的指控,例如NewJeans提出「由於HYBE的專輯壓貨慣例,
NewJeans的成就被低估」、「ADOR與廣告製作公司Dolphin Kidnap合作破裂」及
當時的CEO朴智元表示將給予NewJeans成員等長假的發言」法院方面則是以
「公關負責人要求修改NewJeans專輯銷量僅是為了更正影響股價的事實關係,
難以斷定為貶低或侮辱NewJeans」、「只是因為與此事件無關的Dolphin Kidnap
之間存在紛爭,難以認定債權人違反了專屬合約的重要義務」及
「朴智元前代表的『長假』發言也不能視為禁止演藝活動的發言」而不予承認。
討論文曝光後,不少網友也紛紛表示「主要的爭議點就只有那個,
居然還跑去打官司,真是像看喜劇一樣kkkkk」、「ADOR不願意接受他們要求讓閔熙珍回任
代表,
這成了他們解約的理由,這從頭到尾都超無言的...」、「老實說,
這就像是『你不理我?我不爽』這樣的撒嬌,連抄襲的主張也怪怪的,
不是歌曲怎麼會有抄襲?而且就算那一切都對,公司說要那樣做,
這有那麼嚴重嗎?覺得委屈就自己出錢出專輯呀」。
「真心覺得像在看小學生家長鬧事的場景」、「不是因為有正當理由才打官司,
而是想走才硬湊理由,所以連先提出解約訴訟都辦不到」、「雖然我也不喜歡HYBE,
但老實說,這些大人真的給這些小孩灌了太多不切實際的想法」、
「哇...這理由真的讓人傻眼,法院在進行時應該也覺得荒唐吧」、
「對NewJeans來說,ADOR就是閔熙珍,沒有閔熙珍就不行,這似乎是這件事的起點」、
「以為NewJeans的主張會被採納,那邊的智商真是...」討論相當熱烈。
以下是 NJZ 提出的 7 點解約主張&法院駁回理由:
(NewJeans/NJZ):ADOR 沒有答應讓閔熙珍回到 ADOR 代表職位的要求,
這相當於解除合約的理由。
法院:對於與閔熙珍相關的成員們的要求,債權人(ADOR)有充分的
能力聘請代替製作人,閔熙珍作為代表理事回歸不能成爲解除專屬合約的理由。
另外,專屬合約中沒有記載閔熙珍擔任製作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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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Jeans/NJZ):HYBE 產業報告上寫著,「拋棄 New,重新組成新團體就可以了」
的字樣。
法院:對於包含「拋棄 New」字樣的音樂產業報告,考慮到上下文,
很難視作是「拋棄 NewJeans」的文件,這是 HYBE 的另一個所屬公司(
SOURCE MUSIC)女團 LE SSERAFIM 的成功戰略的一環,
比起 NewJeans、IVE、LE SSERAFIM,更需要分類為 BLACKPINK、LE SSERAFIM、aespa、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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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Jeans/NJZ):BELIFT LAB 所屬組合 ILLIT 試圖破壞 NewJeans 的獨特性。
法院:ILLIT 抄襲 NewJeans 的主張也很難僅憑提交的資料來解釋複製,
即使複製了概念,也不清楚這是否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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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Jeans/NJZ):由於 HYBE 專輯銷量造假的慣例,NewJeans 的成果被貶低了。
法院:PR負責人要求修改 NewJeans 專輯銷量,
只是更正了影響股價的事實關係,很難斷定是貶低或侮辱 NewJ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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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Jeans/NJZ):聽到 BELIFT LAB 所屬 ILLIT 經紀人說了「無視她」的發言
法院:實際上很難斷定聽到了這些(無視)的發言,考慮到 Hanni 在同一
天向閔熙珍發送的英文 KakaoTalk 信息,提到 3 名 ILLIT 成員以不方便或
生硬的方式對債務人 Hanni 問好,看來是打了招呼,
監視器中確認了 3 名成員彎腰打招呼的場面等, 侵害 Hanni 人格權並未得到充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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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Jeans/NJZ):ADOR 與廣告製作公司海豚誘拐團的合作破裂
法院:僅憑不是此事件的當事人,海豚誘拐團之間存在紛爭,很難認為債權人違反了專
屬合約上的重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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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Jeans/NJZ):朴智元前代表曾表示「會給 NewJeans 成員提供長假」
法院:朴智元前代表的「長假」發言也不能視為禁止演藝活動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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