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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標題:頻譜爭議延燒!NCC拒調解 台灣大發6點聲明
3.原文來源(媒體/作者):中時 黃琮淵
4.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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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頻譜爭議延燒,NCC以台灣大提出要求「匪夷所思」,加上9大方案沒有誠意為
由,認為雙方無需再行調解。台灣大22日表示,雖終止調解非台灣大所願見,但對於主管
機關的決議,仍予以尊重。而為維護用戶及股東權益,後續的司法行政救濟程序,台灣大
將依照原定規劃進行,持續為股東與用戶爭取最大權益。
台灣大也提出6點聲明,聲明如下:
一、 本公司8/19去函NCC『展延超額頻寬處理期限至 113 年 9 月15 日並於 113 年 9
月15 日前繳回超頻,於該期限前就已完成整併之基地台,可先停止發射超額頻段』
台灣大強調,在法院調解事項,就是超頻處理期限可以展期到何時,NCC明確知道並同意
由法院進行調解。台灣大始終展現誠意,並遵循NCC指導,提出遠高於罰金之9項公眾利益
補償方案,「請求」主管機關同意適度展延繳回頻譜期限,以維護台灣之星原280萬用戶
之網路使用權益。申請展延繳回頻譜期限,也已由第一次調解庭時提出的明年5月,大幅
壓縮到今年9月15日。但卻仍遭NCC刻意扭曲誤解,台灣大只能表達遺憾。
二、本公司8/12去函NCC,請求於9月15日前,對本公司不再為不利處分(包括命改正處
分、怠金、罰鍰…等),且廢止已為之不利處分(113年7月10日命改正處分、同年月18日
怠金處分、同年月22日罰鍰處分及同年8月2日罰鍰處分)
台灣大係依法將不利處分列入調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2,必要時,經行政法院
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台灣大依此規定將罰鍰、怠金等不利處分
列入8月12日所提調解方案,於法有據。若NCC認為不應該提出廢止不利處分之要求, 可
於調解庭上提出討論。
而後,台灣大於8月19日提出第五次調解方案,並未列入怠金及罰鍰等不利處分,NCC當日
已收訖,顯然已知悉台灣大最新調解方案的內容,並未列入怠金及罰鍰等不利處分。
三、 台灣大於8/16「陳報法院,要求 NCC 四位委員於 8/29 親自參加調解程序。」
由於NCC於8月6日第一次調解日,法庭上NCC代表出席之委員及律師所提意見「台灣大應提
出就9/30繳回所應回饋的消費者權益及公益方案」,於調解日後回到NCC委員會均遭否決
,而8月29日為第二次調解庭,距離台灣大於8/16調解方案中所提的9月15日繳回期限僅
剩半個月。為了順利且儘速達成調解,台灣大哥大請求行政法院通知NCC委員會之4位委員
到場,以便調解委員充分了解4位委員的想法,目的係希望促成調解成立。
四、 NCC指出「由逐日台灣大哥大基地台縮頻進度觀察,足見台哥大及早可採取不同工法
或如近期加大投入工班人力,使基地台縮頻工期大幅縮減,可證 NCC 要求 113/6/30
前完成顯非不合理。」
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因有3G、4G、5G三個不同世代和七個不同頻率網路需要整合,整併複雜
度高,整體工程浩大非一蹴可幾,NCC要求合併僅 7個月就繳回頻譜實為期待不可能。台
灣大同仁日夜兼程下,加速進行無線網路整合工程, 至113年6月30日,仍有超過2,000個
站點尚未完成相關作業;若依NCC要求,於6月30日貿然進行全區縮頻繳回頻譜,將衝擊超
過120萬原台灣之星用戶。台灣大一再向NCC表明,為維護用戶權益,採逐站整併工法,亦
從未改變此種工法及維護台灣之星用戶的心意,倘若NCC有其他同樣足以維護用戶權益並
能確保在6月30日前可完成網路整併之工法,身為主管機關,應及早告知台灣大哥大,與
我們一起維護用戶權益,而非事後臆測6月30日之合理性。
五、 NCC指出「針對補償方案難認合理、有效補償消費者權益、公共利益(含市場秩序)
,且陳報法院書狀率爾曲解、指摘、臆測委員會意見,誠難謂有進行調解之誠意。」
NCC於8/6行政法院調解時要求本公司就三個月展延期間(6/30~9/30)提出「補償」消費
者及公共利益之方案,惟並未明示此三個月期間消費者及公共利益究竟受有何損害而需補
償。針對NCC的開放性問題,台灣大共向NCC提出九項公益、多元方案,範圍包含落實數位
平權、促進AI國力、照顧弱勢通訊權益及協助防治詐騙等,皆是目前國家、社會及電信產
業亟需共同解決之社會議題,均為有助公共利益之舉,誠意十足。
六、 NCC委員會認為已無續行調解之必要
NCC於6月26日開庭時稱有調解意願,8月6日第一次調解庭提出要台灣大哥大提出補償方案
,期間台灣大展現高度誠意,依據NCC要求積極進行回應,所有事業群同心協力迅速提出
有助國家、守護徧鄉、促進社會共融、落實數位平權之公眾利益補償方案,另一方面工程
團隊更加日夜兼程趕工,但NCC對台灣大哥大所提歷次調解方案遲不回應,今眼見台灣大
哥大提出9月15日期限,距今不到1個月,NCC才於8月21日表示無續行調解之必要,過去數
月行政法院、調解委員想促成調解之良善美意亦成空。
5.心得/評論:
蠻好奇第四點NCC說觀察台哥大現在的處理狀況
其實是可以在6/30期限內繳回
那就是台哥大有能力做到,只是不想做?
還是7個月要處理好這件事真的太急了?
但我記得台哥大當初合併還主打說有雙低頻優勢
所以我認為一開始根本就不打算在期限內繳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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