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86563桃園地院奇葩法官「裁定夾抱怨文」 司法院:不宜
2021-10-01 19:52廧合報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繼發生法官蔡政佑檢舉曾姓女法官外遇鬧烏龍、法官曾雨明「拿鐵棒敲自己
頭」勘驗凶器而登上新聞後,今再傳出
法官徐漢堂在一件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的裁定中,卻夾帶「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的抱怨文。司法院表示,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結論,應該針對法律及事實進行說明,不宜有與案件事實、法律無關的論述。男子鄭暐霖因犯妨害公務罪遭判拘役50日,另案犯傷害罪分別遭處拘役55日與50日,後案
應執行拘役90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兩案定應執行刑, 法官徐漢堂裁定應執行120日
,得易科罰金。
司法院去年5月間的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修正案,為保障受刑人的陳述意見權及
檢察官、受刑人的救濟權,明定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須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刑
人,且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事
項。條文待立法院審議。
但
徐漢堂在裁定書中,卻冒出「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配合同仁的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犧牲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法官之名聲、薪水、尊嚴並不會因此有絲毫之增加,所以本院認為,在上班及加班時間認真處理案件,就是法院負擔之極限。」徐在寫到
「再考慮到本院每月刑事案件之數量,總穩居全國第一,為本院長期辦案於職權所詳知之事,定執行刑案件在實務上又是列屬最速件,所以在力能負擔之前提下,妥速作成裁判之程序利益較高,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利益,原則上應稍為退讓(仍應有例外情形,如定刑結果對受刑人之影響是多年之有期徒刑)。」司法院表示,若當事人對理由不服,可提抗告;是否需要評鑑,由桃園地院院長決定。--
好好笑,覺得累、不爽真的不要做啊,法官薪水領這麼多,部長級薪水,在法院裡有權有
勢,一堆行政事務都是書記官、法助、錄事、執達員、庭務員幫他處理好好,只做辦案寫
判決也一直叫,寫什麼荒謬裁定,根本有損司法威信及尊嚴,法官自律呢?法官倫理呢?
可因辦案遲延藉口為草率裁定,損害當事人權益嗎?真這麼累,我國司法改革方向朝法官
薪水減半、法官人數加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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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d55662樓只會讓外面的人得懲 10/02 14:55
→ abcd55663樓國民黨就愛網內互打才搞成這樣 10/02 14:57
→ onstar4樓法官是真的累 10/02 15:13
yehth5樓推黃色字體那段,算是多數公務員共同處境吧 10/02 16:06
griswold6樓又是不爽不要做的言論,笑死 10/02 16:07
luismars7樓這些程序、研考...都有時間成本的,業務做不完還搞這些 10/02 16:20
tamama0008樓直接寫桃園低端人口太多比較快 10/02 16:40
kediflower9樓ㄏ乾脆砍到最低薪資好了 到時候看看是什麼審判品質 10/02 16:59
DDDDCE10樓事實 10/02 17:04
BlackCoal11樓事實是一回事,在判決書上面寫這個又是另一回事 10/02 17:09
fjdkqp12樓同是第一線公務員 不要自相殘殺 定應執行刑根本可以廢除 10/02 18:49
→ fjdkqp13樓受刑人刑期直接累加 表現好的由監獄審核提早假釋 10/02 18:50
→ fjdkqp14樓不要浪費法院和地檢的司法資源 短期刑也不減 就繳錢或勞務 10/02 18:52
Jimmy03048915樓薪水低的人 會喊不爽不要做 10/02 19:31
toshiba556616樓定應執行刑很迷,12個販賣二級都算7年好了,最後總共 10/02 19:32
→ toshiba556617樓定12年...買越多賺越多的概念 10/02 19:32
→ star9512718樓越年輕有抱負的法官才會在意鍵盤酸民吧 10/02 19:37
→ ceres120919樓給t大,實務上很迷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的確是犯越 10/02 20:58
→ ceres120920樓多折越多啊,真的是很…… 10/02 20:58
→ ceres120921樓然後一堆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在那邊用59條,也是很迷 10/02 20:59
yayayogo22樓有法官的資歷出去當律師,收入絕對倍數成長,還肯繼續 10/02 20:59
→ yayayogo23樓待著其實都有熱忱 10/02 20:59
→ ceres120924樓說判太重,民眾會覺得情輕鬆重,情可憫恕,笑死 10/02 20:59
→ ceres120925樓去路上問問,賣海洛因的判個無期徒刑,是有誰覺得重 10/02 20:59
→ ceres120926樓更正:「民眾會覺得情輕『法』重」 10/02 21:00
→ ceres120927樓有時候司法單位忙,真的是自找的,一直在講妨害名譽案 10/02 21:01
→ ceres120928樓件多,啊民眾吵架罵個幹,你就認為是妨害名譽,案件當 10/02 21:02
→ ceres120929樓然多;因契約當事人明明知道對造有其他住址,起訴狀只 10/02 21:02
→ ceres120930樓寫戶籍址,你就要求法院要把卷內資料都看過,有的住址 10/02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