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女公關服務內容包括性交易可硬上? 2男性侵各判7年2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0164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吳姓、梁姓男子在吳男住處開趴,並向酒店誆A女出場陪
酒和性交易。吳男2人酒後竟先後將A女拉進廁所性侵,被害人受辱全裸累癱在床上睡著,
不久,又被吳男2人以一人壓制A女手腳,另一人遂行性侵等共同性侵得逞。高等法院更二
審認定,A女出場服務內容雖然包含性交易,仍有性自主決定權,吳男2人違反其意願,先
後單獨、共同性侵A女犯行,均觸犯強制性交罪、2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今各判刑7
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梁男於2016年11月16日晚上7時在新北市蘆洲區7、8樓的樓中樓住處開
趴,與陸續到場吳的女友、多位友人飲酒作樂,當晚9時,梁男連繫酒店人員安排23歲的A
女被誆出場坐枱,服務內容包含性交易。
A女抵達後,與吳男、梁男和其友人飲酒,17日零時30分,A女到7樓如廁完開門時,吳男
竟強行抱住A女將其推倒在7樓沙發上,不顧她反抗喊叫「不要」,硬將拉進廁所性侵。
吳男性侵得逞離開廁所,A女才走出廁所,梁男見狀,又將她拉進廁所,如法泡製加以性
侵,完事後,全裸的A女被扛到床上,因累癱而睡著了。
凌晨3時,A女睡夢中感到有人撫摸她身體而驚醒,竟然是吳男、梁男食髓知味,均對她上
下其手,2人接著淪流壓制手腳、另一人著手性侵等方式,共同性侵得逞,A女因反抗全身
小腳等多處瘀、挫傷。事後,A女向經紀人、友人哭訴遭吳男、梁男輪流、共同性侵,驗
傷後,對吳男、梁男提告加重強制性交罪。
台北地院審理時,吳男、梁男均否認性侵A女,吳男辯稱,A女是梁男找來陪酒和性交易的
女子,當時和A女玩遊戲,因A女輸了,才會拉開她的胸部親了一下,可能因此留下跡證,
未性侵A女;梁男承認和A女發生2次性行為,但辯稱A女是他請酒店找來陪酒和性交易的女
子,經取得A女同意,才發生性行為,因坐檯時間到了,A女即離開,他也付清坐枱及性交
易的費用。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吳男、梁男均涉嫌強制性交罪、2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各判7年10
月徒刑。全案2度上訴後,均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二審認為依A女在警詢、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就吳男、梁男違反其意願,對她單獨
或共同性侵等犯行,均詳細證述明確,並無瑕疵與矛盾,多位證人均證述A女受害哭泣、
情緒激動等反應,均與一般性侵受害者的情緒反應相符,而且A女驗傷後確認其手腳受傷
位置,與男2人性侵時輪流壓制其手腳情狀吻合,可認定吳男、梁男確涉嫌強制性交罪、2
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嫌。
更二審指出,A女到場服務內容雖然包含性交易,梁男亦將性交易等款項繳清,但是否依
約進行性交易,A女仍有性自主決定權,不能逕認為A女赴約即表示已同意進行性交易。
從當時情狀,吳男、梁男顯然未尊重A女的性自主權,違反其意願,先後單獨、共同性侵A
女,導致她身心受重創,不僅犯後否認犯行,也未和A女和解,審酌吳男務農、離婚,梁
男未婚、在市場賣魚等生活經濟狀況,各改判7年2月徒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