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助理對2女記者掀裙摸臀還想性侵 沒法勃起判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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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2019年被2名女記者指控性侵、猥褻,張否認,
反控對方仙人跳,檢方依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查出張曾逼被害
人口交,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判張7年徒刑。張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對其中1名
女記者強制性交「未遂」,改判4年6月徒刑。
張書維時任李鴻鈞新莊服務處主任,他當時召開記者會反駁,對自己已婚和女記者上摩鐵
,害家人、老闆蒙羞致歉,但強調雙方是合意前往摩鐵、未發生性行為、沒有任何違反對
方意願的舉措,並認為對方是為了獨家新聞或和解金設局陷害。
新北地院指出,張2019年2月20日中午邀某電視台女記者參加春酒聚會,對方帶另一女記
者同行,酒後張提議到KTV續攤,先後趁合唱機會對二人摟肩襲胸和掀裙摸臀,2人出聲制
止,他仍不以為意。張事後帶邀約的女記者去汽車旅館,涉扯掉對方衣褲,不顧對方哭喊
「我生理期來」,強押對方頭部逼口交,事後想硬上,因無法勃起作罷。
新北院審理時,張辯稱KTV內只有自然男女互動,且原本就約對方去汽車旅館開房間,只
有「全裸滾床單」,對方沒拒絕,後來因酒醉睡著都不記得了。一審調查,案發前受邀女
記者和張僅因公務見過一、二次面,和同行女記者同意去續攤應是基於培養人脈的應酬,
並非與張有曖昧情愫。此外,被害人事後曾質問同行女記者為何丟下她先走,顯見並不願
意與張獨處。
被害女記者當天正值生理期,有醫院疑似性侵診斷可證,計程車司機也證稱女記者和張離
開KTV時是說「回新莊」,是張表示「去汽車旅館」,二人爭執一陣子,最後車才開到旅
館。一審認為被害女記者跟張一起去旅館,只能證明她警覺性不足,不能證明她有意與張
發生性關係。
因張的犯行導致2名女記者身心受重創嚴,甚至無法再從事新聞工作,他還矢口否認、開
記者會指控對方仙人跳,造成二度傷害,以2次強制猥褻和1次強制性交論罪判7年徒刑。
張書維上訴,高院認定去旅館的女記者當時有酒意,因不願得罪張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
張在房內欲強制性交,但未「既遂」。因這部分一審認定有誤,高院撤銷改判。
高院認為張書維犯後未道歉或賠償損害,強制性交未遂部分量處2年4月徒刑,審酌他的犯
罪手法類似性等,定應執行刑為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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