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可憫恕?交13歲女友還劈腿 渣男涉性侵想緩刑遭判7個徒刑
交13歲小女友帶去摩鐵開房間7次,交往期間還劈腿讓小女友憂鬱自殘,渣男被南投地院
法官判7個有期徒刑。(記者陳鳳麗攝)
2022/07/04 21:38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仗著自己外表還不錯,廖姓年輕男子結交13歲小女友,1年2個
多月帶到摩鐵開房間7次,交往期間還劈腿另1名女子,讓小女友身心受創,患有憂鬱症及
自殘行為,其母發現異樣除帶往就醫,也探問出廖男的渣男行徑,報警提出控告。廖男在
南投地院審理時,還稱自己「情可憫恕」請求緩刑。但法官不准,且判了他7個有期徒刑
,合併應執行3年6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廖姓男子在2019年11月下旬,結交當時才13歲的小女友,兩人變成男女朋友
才一個禮拜,他就開車帶著小女友上摩鐵,隔年從4月起一直到2021年2月,又陸帶小女友
到摩鐵開房間6次。
廖男在與小女友交往期間,又劈腿另一女子,小女友得知自己獻身的男友又與其他人交往
,痛苦不已,患有憂鬱症及自殘行為,其母親發現她有這些狀況時,趕緊帶她就醫治療,
才從女兒口中得知廖男明知女友還不滿14歲就多次帶其開房間,且還腳踏兩條船,讓女兒
想不開,憤而提告。
廖男被南投檢方以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等罪嫌起訴,南投地院法官審理該案時,
廖男指自己與小女友是男女朋友,才會發生關係,指自己「情可憫恕」,請求依刑法第59
條減刑,後來又透過律師請法官給予緩刑。
南投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廖男為圖滿足個人色慾而有以上犯行,在客觀上尚無從認
為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的情形,無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另廖男律師代其請求給予緩
刑部分,廖男所犯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量處之罪刑不符合宣告緩刑的要件,
況且廖也一直未與小女生和其母親和解,因此不予宣告緩刑。
廖男帶小女友上摩鐵7次,前4次法官各以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名,各判處有期徒
刑3年個1月;後3次各以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名,各判刑1年1個月,合
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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