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侶墮胎找男友爸簽字 女友媽後來知情氣炸開告
中時 洪靖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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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侶意外懷孕墮胎,還找來男友爸簽字,事後被女子媽媽得知後氣得提告。(示意圖/
達志影像)
一對小情侶交往期間因意外懷孕,2人決定墮胎,但女子不敢讓家人知道,向醫生謊稱己
徵得母親同意,由男友的爸爸來代為處理墮胎,前年3人到醫院簽署同意書,進行人工流
產,但事後還是被女子的母親知道,向男友及男友爸提告墮胎罪,但檢方認為,當時女子
已滿18歲,民法已將法定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依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因此男友
及男友爸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化名)與女友2人於2020年9月21日交往期間不小心懷孕,但2人決定墮
胎,因此上網找到一家婦產科,希望醫師能為女友實施人工流產,但該醫師表示因為女友
還沒滿20歲,需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女友擔心母親發現她懷孕,向醫生稱自己徵得母
親同意,由阿強的爸爸來代為處理墮胎,但醫生還是要求需要阿強爸爸需親自前往醫院。
2人離開醫院後,立刻向阿強爸爸求助,於同年10月2日,3人前往婦產科醫院,並於手術
及麻醉同意書上簽名,醫師才開立流產藥物,讓腹中約6周大的胎兒進行人工流產。但事
後還是被女友的媽媽發現,報警處理,認為阿強和阿強爸涉犯墮胎罪嫌。
高雄法院法官審理時,根據民法修正前為20歲成年,修正則規定則改為18歲為成年,當時
女友已經滿18歲,依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已無須得其母同意,由於女友行為時剛滿
18歲,身心與經濟狀況尚不穩定,當得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阻卻違法,而
不成立墮胎罪,因此判阿強及阿強爸無罪。可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621002674-260402?chdtv
年齡下修受益者
是說法規都修改了
可上訴的意義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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