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鍘!新光金增資跳票 2董事長陳淮舟、魏寶生被罰減薪5成及3成
葉憶如|Yahoo財經特派記者
2024年4月23日 週二 下午4:26
開鍘!新光金(2888)增資跳票!沒完成金管會要求現增,導致新光人壽資本沒有達到適足
等級,今(23)日金管會開鍘金控及旗下人壽,包括新光金董事長陳淮舟減薪五成,人壽董
事長魏寶生減薪3成,新壽也被限制業務不得授信及交易。新光金控是史上首家因增資未成
被處分,而保險方面,國寶人壽之前曾經因增資不利也被罰過,因此非首例。
開鍘!新光金增資跳票 2董事長陳淮舟、魏寶生被罰減薪5成及3成。圖/新光金提供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新光人壽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
等級,所提出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無法使該公司資本適足
率提升至法定標準,核處限制新光人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該公
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並要求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報
具體、完整且符合法令規定的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同時也調降新壽董事長魏寶生11
3年度所有薪酬30%,為期一年。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則宣布,新光金未善盡維持子公司新光人壽健全經營之責,進而影響金
控公司整體財務、業務健全,致有礙金控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且董事長陳淮舟有未善盡董事
長職責,核處予以糾正,同時命公司調降陳董事長113年度所有薪酬50%為期1年。
新壽被裁罰原因
一、 現增70億只完成15億元 且無具體增資時程
新光人壽112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金管會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規
定令該公司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該公司所報改善計畫有關現金增資70億元無具
體增資時程,經金管會多次去函要求補正具體時程未果,且該公司112年底僅完成15億元增
資,致112年底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
二、 改善計畫無法使資本適足率標
金管會於113年1月22日函請該公司提具完整、具體且可確保該公司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符
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惟該公司2月22日函報之改善計畫,雖有提出現金增資7
0億元及發行次順位債券80億元,惟執行後仍無法使其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
其他改善措施包括提升收益、降低避險成本及撙節費用等欠缺量化評估依據,具高度不確定
性,且無明確執行時程,亦難認依所提計畫確實執行能使新光人壽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
法定標準。
三、董事長未善盡董事長職責 不利保戶權益
董事長魏寶生應充分瞭解新光人壽增資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惟渠身為新光人壽董事長,卻僅
將金管會相關函示、到會溝通情形於董事會中說明,並未於董事會中表達應積極尋求新光金
控現金增資,且承諾113年增資70億元中之55億元亦未有具體時程,即於113年2月17日董事
會通過無法使新光人壽113年6月底前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113年改善計畫,顯見魏寶生
未能善盡董事長職責,不利公司健全經營及保戶權益維護。
新光金遭裁罰原因:
金管會表示,新光金控子公司新光人壽112年6月底、12月底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下稱
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金管會112年已促請新光金控對新光人壽增資
,嗣於113年1月23日及113年2月15日發函要求新光金控應去函,文到一個月內提出對新光人
壽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內容應包括對新光人壽現金增資及資金來源之規畫。
此外,新光金控於113年2月22日函報對新光人壽之增資計畫,包括由各子公司盈餘上繳70億
元轉增資新光人壽、新光人壽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80億元,上開方案執行後資本適足率約為
169%,另餘31個百分點之缺口,則以財務及業務改善面提升計畫為之,內容有欠具體,欠
缺量化評估依據,且具有高度不確定性。
最後,經核新光金控有未善盡維持子公司新光人壽健全經營之責,進而影響金控公司整體財
務、業務健全,致有礙金控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且陳董事長有未善盡董事長職責。
陳淮舟被裁罰減薪五成原因:
金管會表示,金控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
依法為保險子公司籌募資金及協助保險子公司回復正常營運。
新光人壽112年上、下半年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已影響金控公司及子公司之健全經營
,而陳董事長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充分知悉對新光人壽增資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卻未善盡
董事長職責,未採取積極有效作為,督導金控公司落實執行維護健全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之
措施。
對部分董事或獨立董事於董事會建議公司應儘速擬定現金增資時程,讓有意願增資股東出資
,陳董事長仍主張並主導通過以委託財顧公司進行評估之方式為之,拖延增資時程,且迄今
亦未採取更積極之有效作為,以督導新光金控提出可確保新光人壽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符
合法定標準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有立即導正之必要。
金管會強調,金控對旗下子公司主管機關要求增資之處分時,應立即協助子公司取得資金或
對子公司挹注資金,否則子公司之財務狀況將持續惡化,亦會導致金控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受
到影響。而當金控公司本身無充裕資金時,即應採積極作為募集資金後再挹注予子公司,上
述立場金管會自去(112)年陳淮舟上任後,即已多次向其告知,惟均未見其有積極回應或作
為,故命公司對其處分。本次處分亦請新光金控於文到2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新
光人壽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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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最近好不容易股價有所起色
這次又遭遇金管會處分
明日股價可能會面臨壓力。
新光金也創了一個新紀錄
它是史上首家因增資未成被處分的金控公司
可以說是名留青史。
身為去年8元買9元賣的前股東看來
真是不勝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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