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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自動生成內容非人類所寫 – 是否可享有著作權?——權利保護資格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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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擬聚焦在ChatGPT自動生成內容相關之著作權爭議,在 AI聊天機器人ChatGPT引爆著作侵權疑雲?——文字篇中介紹概念與概念表達二分原則及著作權之原創性,而即將介紹本系列權利保護資格篇。

近來OpenAI旗下的AI聊天機器人ChatGPT夯極一時,世人競相用它來「撰寫」各種文本,除了文字外,AI驅動之圖形影像自動生成內容(AIGC: AI Generated Content)工具也大行其道,如OpenAI推出DALL-E 2、其他還有Midjourney和Stability AI推出的Stable Diffusion等AI圖像生成(AI image generation),都可讓使用者由文生圖,在幾秒鐘內自動產生的圖像竟然可與人類手繪創作媲美。

科技的發展永遠快到讓人瞠目結舌!OpenAI剛發佈將ChatGPT升級成GPT-4,是一個大型預訓練多模態模型(輸入圖像和文本/輸出文字),同時公佈論文技術報告,更開放GPT-4的API;而微軟也發表了Visual ChatGPT,是一種結合ChatGPT和視覺基礎模型(VFM)的新AI,其不僅直接用文字進行對話交流,更能透過圖像與AI互動,這些都是令人震憾的發展。

然而,舉世都在使用的這些系統,衍生許多著作權的法律爭議(AI聊天機器人ChatGPT引爆著作侵權疑雲?),這其中最基本的課題是:AIGC非人類所寫能擁有作者身份嗎?其是否可享有著作權?因為如不具有著作權,那目前AI產生的是否全將成為沒有著作權之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茲事體大,因此AI權利保護資格之關鍵議題,甚值重視。

AI自動生成創作是否可能具有原創性

AI不僅應用在科技,且已大幅深入各領域,透過AI機器深度學習,特別可應用在藝術文化相關如文學詩詞小說、繪畫、音樂、戲劇等各層面,甚至還可撰擬新聞,自動播報運動比賽等。惟AI生成作品究竟有無智財權?如有則誰可擁有這些權利?不過談AI自動生成內容可否享有著作權之前,應先來看一下AIGC是否具著作權法之核心要件:原創性。為何要談原創性?這是因為不少人以為:自動生成無非只是以爬蟲在網路上擷取內容,予以整理消化重組再改作調校,最後經「拼湊組合」變裝後端出來而已,其間無論如何優化其參數或提示指令(prompt),基本上都只是「正宮」的「
影武者」,產出的原創性不到位!是耶?非耶?

關於此點,不妨任舉幾例即明,其中第一個里程碑就是早於2016年所推出之「下一個林布蘭」(The Next Rembrandt)繪畫(如下圖,林布蘭是17世紀荷蘭國寶級畫家),其當然非林布蘭所畫,但一看就知其深具林布蘭精隨,與300年前當時藝術大師之任何作品都不同,重點是這幅用AI作出栩栩如生獨特的畫作,其風格與技巧完全具表達個性,誰能說不具備創作性?

沒隔二年法國藝術團體Artist Collective Obvious,運用演算法以AI「GAN生成式對抗網路」(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s)作出一幅AI畫作:貝拉米肖像(Portrait of Edmond Belamy),2018年底在紐約佳士得拍場,以超出底拍價40倍之43萬多美金,售出全球首幅非人類藝術家的AI畫作,但因圖像模糊扭曲,被揶揄為「AI法蘭西斯·培根」(充滿噩夢般暴力扭曲和粗曠之英國畫家)。

而2022年9月一位作者Jason Allen,在科羅拉多州藝術博覽會上以數位藝術/數位操控攝影(Digitally-Manipulated Photography)類別中,創作名為“Theatre d'Opera Spatial”的作品,贏得美術競賽首獎後卻引發爭議,因他使用了Midjourney文本轉圖像的AI生成,遭到不坦白使用AI工具創作之嚴厲抨擊。無獨有偶的,台灣作家吳淡如也因用Midjourney的AI繪圖,引起網友批評是作弊,認為只是輸入一些關鍵字讓AI產生圖片如下,此欠缺人為實際投入過程不屬於真正之創作,儘管如此,該畫展現之創作性毫無可疑。

再舉一例,2021年10月初,由AI創作完成之貝多芬最後一首交響曲:《第十號交響曲No.10》在德國波昂全球首演,喜歡古典樂的人可點進去聆賞(Scientists Built 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Finish Beethoven's Tenth Symphony;Beethoven X: The AI Project: III Scherzo. Allegro - Trio (Official Video) | Beethoven Orchestra Bonn),或許可嫌其成就不如貝氏在前之九首交響珠玉,但呈現之創意則沒問題。

近來另有人拿OpenAI的DALL-E來和Stable Diffusion與Midjourney等從文本提示(text prompts)創造的AI擴散模型(diffusion models)作品做比較如下,坦白說,即使並非多麼優異,但也都具備了相當的表達內涵。

著作權法中所要求之原創性何所指

以上這些圖畫或音樂是否具美學價值,固然見仁見智,但這些AI產出的作品從法律角度言,都可認為已有相當之創意內涵。其實,著作權法中所要求作品創意的門檻本來就不高,遠不如專利法所要求新穎性的高標程度,這是各國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即認為,所謂原創性係指作者自己獨立創作之作品,足以代表創作者的情感或思想,不必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之程度;且著作權之原創性,並不需要是高度創作,縱係較「低度創作」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亦即原創性不以創作之優劣或創作方式而有所區別。因此,只要本於獨立思維、智巧獨立所作,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或原創性即屬之,甚至認為只要消極上並非抄襲、改竄、剽竊或模仿他人的著作,即可予以著作權適格[1]。

如上述舉例,從客體之表達內容看,許多創意內涵已可達標,既然如此那問題何在?簡而言之,其必須是反映「作者個性」之智力創作方足以當之,而AIGC的問題就出在主體性上,因為依各國著作權法,「原創性」(originality),係要求「人類」精神上之創作(儘管字面上看不出「人」的要素),必須具一定程度之作者表現的形式,故長久以來法律要求應具備「作者人格屬性」(human
authorship)之要件,而AI作品因不是人做的,因此不論內容多麼出色,仍無人格屬性可言。準此,法律上所謂的原創性概念,必須是以人類產出做為前提,需由人類為主體才合格,正因如此,迄今眾多國家的著作權法皆執此標準。

AI畫作 -- 最近進入天堂申請美國著作權被拒

知名之AI研發團隊Steven Thaler,深信AI本身具創作能力,除直接挑明以DABUS AI機器人為發明人名義,全球到處申請專利之外(美國CAFC就AI可否為專利發明人之爭議譜下終曲樂章),該團隊還將一幅描述模擬瀕於死亡體驗之《最近進入天堂》(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畫作,係虛構關於天堂的迷幻影像,以非自然人或法人之AI名義,由Steven Thaler代表該作品的「AI作者」- -「創意機器」(Creativity Machine),向美國著作權局提出註冊申請,顯然刻意要衝撞現有之IP體制。

2018年底第一次申請,Thaler宣稱該作品「是由在機器上運作的電腦演算法自動創造的」,並表示其係以創意機器基於所有者聘僱完成之作品(work-for-hire)來申請,但由於欠缺“human authorship”而被著作權局拒絕。Steven
Thaler則力辯AI可在沒有人類作者情況下,進行功能性創造性的產出,對AI生成作品予以保護,可促進產出更多具有社會價值內容,故保護是必需的。應Thaler隨後要求,著作權局重新考量再度評估後於2022年初決定:依著作權局所頒之實踐綱要(Compendium),該作品仍是「缺乏必要的人類作者身份」,而且「不具有人類作者對該作品進行充分之創造性投入或干預(creative input or intervention)」,故再度拒絕AI作品的著作權註冊請求。

AI畫作 -- Zarya of the Dawn申請美國著作權也被拒

再者,由Kashtanova繪製之《黎明的查莉婭》(Zarya of the Dawn)漫畫書,美國著作權局就其文字和圖畫先准予註冊登記,嗣經作者於社群媒體披露,其係使用Midjourney來創造書中的圖畫,該局遂通知Kashtanova將重審該書之著作權註冊,因其申請時未揭露使用Midjourney,著作權局釐清後最近重新審酌認定,作者有權獲得書中經撰寫和編排部分(即故事和圖像排列方式)之著作權,但由Midjourney自動生成的圖像,則因非人類而是AI機器所創,不應獲得著作權保護。

我國智慧財產局對AI產生創作也認為不具著作權

我國雖無官方之著作權註冊登記制度,但依智慧財產局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70420解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另第33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換言之,著作必須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其所為的創作始有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而AI是指由人類製造的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慧成果,由於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其實驗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븊犑@,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

以上著作權局見解,因只是行政機關所做的解釋,最後真正有權決定的還是在法院。以美國為例,過去商標專利局很多認定常被聯邦法院否決,因此針對AI自動生成內容是否就真的就毫無著作權可言,值得觀察。而目前世界各地的法院中,中國大陸深圳的地院在2019年底,就曾針對騰訊以AI智慧寫作輔助系統(寫稿機器人)做新聞報導和財務分析,雖依其著作權法作者仍應係自然人、法人等組織,但深圳法官卻認為自動生成內容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為目前世界上較先進的見解!將來國際司法上究竟如何,尚待進一步釐清,但現實上已有必須解決的需求。

否定AI產出得享有著作權與現行經濟運作不符

從以上看,各國行政上都不承認AI自動做出的創作具有著作權,這種傳統上必須具有人類作者屬性的見解,固然是傳統演繹下之結果,但現在科技劇烈衝擊下,此種便宜行事之認定已無法適應極速變化的當今社會。從人類文明角度看,已沒有人擋得住AI時代的巨輪來使用新興科技!因此,簡單一刀切的認定AI做出來的都沒有著作權,會衍生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AIGC如不受著作權保護,那法律上,就是任何人都可任意使用的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

試想,現在全球各行各業無不摩拳擦掌擁抱AI,做出各式各樣之新技術和產品,當企業投下大量的資金人力,用AI開發做出的內容,卻不得享有任何著作權!不待贅言,此已和資本經濟之商業社會運作產生矛盾!如大家都可自由取用,則經濟秩序如何維護?雖然目前尚無任何案例發生,但想想看AI的林布蘭繪畫或貝多芬的第10交響曲,任何人都可把它拿去做商業利用,那原來開發者所下的巨大投資不是白費!當其一旦變成只是在做科技公德,那誰還有動機去大力研發?因此,單純否定AI自動生成內容享有著作權,已不足以解決未來快速發展的科技運作。

更何況,許多AI開發工具皆有其使用條款,像OpenAI規定使用者得擁有自己提示和上傳內容之權利,使用者因此所生成任何內容的所有權利,OpenAI會轉讓(assign)給該輸入提示之使用者(但前提是遵守其使用條款)。由此可知,現實社會中AI應用領域的運作規則是,業者認為是有權利存在的,才有所謂把權利轉讓給使用者,但目前枱面上弔詭的是,各國著作權法都將「欠缺人味」的AI排除於保護之外,而實際上各網站工具平台卻都預設(default)成已享有法律保護,才有所謂權利轉讓之可言。因此,這當然是法律必須要解決的課題。

既然各國對原創性的認定規範,必須是人類所為才得予承認,此似乎形成僵局無法破解!然而,論者突然想到英國於1989年所定的法律,在多年後科技進步的今天,可能露出解決問題的一絲曙光,就算無法立即突破困境,至少已提供未來重要的法律思考方向!

英國著作權法對電腦所產生著作之立法例參考

英國著作權、設計和專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第9(3)條規定,在使用涉及電腦所產生之作品(computer-generated works),像是文學、戲劇、音樂或美術相關的著作,該等作品之作者,應該是由承作、創造此作品進行必要安排(arrange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reation of the work)的人;同法第178條對電腦所產生著作加以定義,係指由電腦所產生而「沒有人類作者在內」之作品(the work is generated by computer in circumstances such that there is no human author of the
work),其立法背景緣由在於[2],即使是機器所為,針對法律上本來要求需由人類作者屬性之要件,特別為著作權法設立一項例外規定,亦即對於可以創造出有能力產生作品的電腦程式,特別肯認其作者地位。

但接下來之問題是,誰才是法條上所謂:針對該著作產生而「進行創設必要安排」(making necessary arrangement)之人?此應如何詮釋?究竟是AI模型的程式設計師、AI系統開發所有者、創造及準備模型數據者或AI訓練師或其他有貢獻的人,還是嗣後實際使用該軟體之終端用戶?

依英國2007年之Nova Productions v Mazooma Games(Nova Productions v Bell Fruit Games)案例中,上訴法院曾判決過一項電腦遊戲的作者屬性(authorship),認定一位玩家的「輸入」,並非屬於一種藝術(artistic)性質,且未作出某種具藝術技巧或努力(skill or labor of an artistic
kind)之貢獻。換言之,法院認為過程中玩家所能做的,不過是在已被賦予之有限選擇或設定下,去按幾個既定鍵讓機器自己操作而已。過去著作權係取決於,實際以電腦軟體創作出作品的人才是作者,然而隨著技術演進,現經AI深度/強化學習之開放式提問查詢模式,真能獨立自動產生作品內容,此和多年前Nova案之封閉式簡單按鍵設計,已不可同日而語。

AIGC過程中創設必要安排之提示指令

如何解釋以上所謂進行創設必要之安排,針對像ChatGPT與Midjourney等AIGC工具,AI創造內容究竟能否反映或表達出自由和創造性的選擇?這是個問題。吾人可進一步觀察使用者是否進行創設之必要安排?亦即,使用工具之提問者提供的文字提示,是否足以支持其可獲得生成內容權限?

首先,依英國法例,如果僅由人類用戶做出簡短之問題提示,一般而言可能不會對由此產生的內容就擁有著作權,此時,權利歸屬不得不回到AI工具開發之所有者(至於該所有者內部與演算法設計師或AI訓練師之間的歸屬,則可依契約決定)。反之,詢問者如不是以簡單之文字提問,而係透過設計、安排問題詞彙或文字表述和架構,並以帶有層次、專業性與針對性的指令提示,經不斷調適、編輯、優化等帶有創意提問之操作,甚至輸入具相當內涵之意見與AIGC進行深度交流互動,則其所回饋生成的內容,當然就可能產生「含金量」較高之表達成果。此時該人類詢問者因足夠
之文本提示,即可能夠格稱為「創作作品所需的必要安排」,因該輸入提示的使用者,是花了相當功夫「循循善問」去訓練敦促AIGC的產出,故應屬適格之擁有著作權的人。簡言之,在ChatGPT環境下,所謂「創作作品所需的必要安排」也者,端視詢問者所下的功夫而定!

當然,以上英國法模式僅供解決問題之參考,如欲採納尚需經國內之修法程序,除非像中國大陸深圳法官如此「與時俱進」,否則在現行規範下僵局仍是難解。因此,現階段如想要取得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看來還是得於創造作品過程中多帶點人味,即透過「人機互為協作」的方式,於使用AI工具時,儘量對其輸入「人為介入」,並對作品施予「創造性之控制」(creative control),方有可能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總之,「以人為本」傳統之著作權原創性判斷法則,在科技快速驚人發展下,已一再受到衝擊與挑釁,對於往後AI生成文化勢將引發重大變革!而AIGC可能只是新科技的啟始基本款模式,此後將越來越難區分到底是由人類還是AI所創作出來,過去法律上,總是把焦點關注在後端之「內容由非人類之AI工具所output」,將來勢必將轉移到「人類如何input引導AI工具產出內容」之前端作業的判斷。而且,就像目前引用他人的內容要註明出處,以後用ChatGPT產出,恐怕需加註係由ChatGPT所「創作」或「共同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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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owyih1樓幾行就可以把結論寫完,一定要學ChatGPT寫這麼一大 03/21 10:42
meowyih2樓篇嗎? 看來那個 "寫信的用AI寫,收信的用AI節錄重點 03/21 10:43
meowyih3樓" 的笑話快成真了 :p 03/21 10:43
abc128124樓重點不是原創性 是有沒有人格權 AI沒有人格權 03/21 10:50
abc128125樓所以做出來的東西也沒有智財權保護 end 03/21 10:50
Mchord6樓顏料跟畫布有人格權嗎? 03/21 11:18
tenderwind7樓廢話這麼多,這篇難道是gpt寫的嗎 03/21 12:15
ithil18樓同意4樓 而且專利的新穎性哪裡高標了? 03/21 16:50
furio9樓早在動物作畫拍照就討論過了,答案同4F 03/21 17:28
laieshen10樓我不信這篇是人寫的 03/21 18:15
abc092200111樓此文我直接用 ChatGPT 總結 03/21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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