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311240286.aspx2023年11月24日20︰16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4日電、編輯:陳政偉
勞動部今天表示,新創、科技業雇主為免勞工離職後洩漏機密受損害,僱用時常與勞工簽
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特地提醒須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的4個要件才有效,這對勞資都
很重要。
因應新創、科技產業逐漸盛行,勞動部指出,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
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
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要提醒勞雇雙方,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
勞動部說明,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
款應符合4個要件才有效;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須由法院解釋適用
後為最終之判斷。
4個要件包含第1個是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第2是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
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第3為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
,未逾合理範疇。第4是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部並以競業禁止關鍵字搜尋近3年300多件訴訟案件,挑歷年重要案件、特別是修法後
的案件分析。勞動部說,爬梳後發現,4個要件有1個沒有就是無效,尤其是有關對勞工沒
有合理補償就會無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對照修法前可能會有的爭議是,有的法院認為沒有合理補償也可以;
修法後,只要沒有合理補償,一律無效,對勞工比較有保障;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
有對合理補償作規範,例如「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等。
勞動部也說明,這類案件多數是高科技業,基本上會發生訴訟,就是員工離職後想去別的
公司上班,會訴請條款無效;若是由雇主提起,則是發現員工跑去對手公司上班,主張勞
工須賠違約金;這類案件,若是發生在員工跳槽去國外公司,雇主還是可以跟勞工在國內
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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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lk8301222樓沒付錢就沒效了一堆都簽開心的 11/25 01:19
s8601343樓最重要是第四點 11/25 01:56
PauFrank55664樓半薪綁住,E04勒 國外防止跳槽都給多少! 11/25 02:10
zxp95050075樓條件是談出來的 你覺得半薪不夠可以不要簽 11/25 03:02
richcity6樓在家躺平就領半薪,一般公司不會這麼佛心白白付錢 11/25 04:58
→ richcity7樓~ 11/25 04:58
pleam8樓每個月平均薪資包括獎金嗎? 11/25 06:26
zxp95050079樓獎金如果是常態性支出 那是的 11/25 07:17
john1189432410樓台灣公司連半薪都會不想付吧 11/25 08:31
→ a137911樓不想付就跳槽啊 反正無效 11/25 08:59
→ furio12樓50%是抄德國標準,在歐盟也是算高的,好奇4F說的 11/25 11:14
→ furio13樓是哪國定的比50%還高? 11/25 11:15
→ cphe14樓我之前有遇過給80%的 但其實還是不划算啊 我換 11/25 11:23
→ cphe15樓新工作錢一定更多 你給80%根本沒用 11/25 11:23
→ cphe16樓但競業條款一般不會發動啦 除非你是很高層或太招 11/25 11:25
→ cphe17樓搖,要不然大多時候公司懶得理你吧 要轉職自己低 11/25 11:25
→ cphe18樓調比較好 11/25 11:25
susuper19樓這條款真鳥,應該至少不能低於對方現職薪水吧 11/25 13:25
abola92120樓樓上情境說的不會發生吧 11/25 14:16
calase21樓我一直覺得某些人口中喊國外多好只是個慣性,其實 11/25 14:26
→ calase22樓沒有真的去比較過 11/25 14:26
physicsdk23樓其實給不低於現職也合理啊,會需要公司用競業禁止 11/25 14:38
→ physicsdk24樓阻擋的,通常都有其他公司用更高薪資挖角,沒利用 11/25 14:38
→ physicsdk25樓價值的才不必防,這種人給原職薪資綁都算原公司賺 11/25 14:38
→ physicsdk26樓到,不然你公司也可以不要綁啊 11/25 14:38
DFM27樓台廠用的方式就是維持低月薪高獎金,這樣就可以有 11/25 15:02
→ DFM28樓效降低競業禁止的成本 11/25 15:02
bunjie29樓高獎金其實不一定是公司自己認定的算喔 被法院認定 11/25 15:57
→ bunjie30樓成經常薪資還是得乖乖算進去 11/25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