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美國法規規定超過 60000 USD 的 "US Situated Assets"
── 也就是股票、房地產、房地產證券(REITS)……等資產 ── 要課遺產稅,
稅率從 12% 開始,最高可到 50%,但 60000 USD 的額度實在有夠低,
偏偏美國股市的投資標的相當多元且完善,費用又低很多,實在誘人,
所以許多人都關心美國券商或台灣券商複委託會怎麼處理遺產的問題。
然而,網路上的說法眾說紛紜。
有人說台灣券商的承辦人員說只要按台灣的程序直接轉移遺產就好,
不用會理美國的遺產稅,但也有人說券商宣稱要完全照美國法律走,
請客戶去問稅務專家,
更有報導說美國券商繁雜的程序讓千萬資產者的後代拿不回多少財產。
種種狀況讓人不知該如何是好。
稍早我無意間看到一份美國 CNBC 2015 年的報導
《why-foreigners-ignoring-this-tax-could-be-costing-us-billions》
這或許可以讓大家更了解這是什麼狀況。
https://www.cnbc.com/2015/11/03/why-foreigners-ignoring-this-tax-could-be-costing-us-billions.html
簡單說,這篇文章提到在 2015 年時,除了那些本來就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外,
其他外國金融機關大都不鳥美國的遺產稅法,未申報遺產稅,
而外國投資人則可能根本不知道要繳遺產稅,有的搞不好連報稅代碼都沒有。
雖然當時美國的國稅局(IRS)知道這狀況,
卻無法未掌握外國人持有美國資產的具體規模,
他們甚至連外國人持有美國房地產的狀況都難以掌握。
除非外國金融機關主動配合美國法律,否則他們可能還沒辦法知道有外國人掛了。
這些情況讓外國投資人可能得以規避數十億美金資產的遺產稅,
而美國的國稅局可能還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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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後我的想法是 ── 報導距今已將近七年,現在 IRS 在這方面應該有做不少事,
起碼那些未在台灣註冊的美國券商應該會完全按照美國稅法處理遺產稅問題。
因此短期來說,透過美國券商投資,而且投資期越長,
總金額很可能超過六萬 USD 的人應該要想辦法避稅。
例如買股票 ETF 者改買其他不課稅國家的替代品,買債券 ETF 者則自組債券組合。
美國債券的銷售單位比台灣小多了,幾十萬台幣就能自組債券梯。
至於以複委託投資者可能就是看各家券商想怎麼做了,
美國政府目前或許還鞭長莫及,管不到從這裡來的投資者之遺產稅。
你可以像網路上有些人一樣直接請教券商承辦過此業務者並決定是否相信他會這樣做,
或是賭券商到時會直接過戶遺產,不鳥美國遺產稅法。
但因為美國近年都在跨國追稅,所以我認為他們早晚會認真處理這部分問題,
到時台灣政府和券商應該也都會認真配合。
只是我認為美國可能會先修法以更詳盡、合適且可行的方式處理再動手,
原因是 60000 額度與其他國家提供的豁免額度相比實在很不近情理,又不容易執行。
就算退一步講,外國金融機構配合執行,但外國人說不定可以透過外國法人持有,
或是購買其他國家相似標的完全合法避開美國遺產稅,
搞到最後可能都在抓不小心的小蝦卻放大鯨魚,意義不大。
除此之外,執行時應該怎麼課我覺得又有爭議,例如:
* 一般公司的股票和純股票 ETF 的配息都算 dividend,依法要課外國人 30% 的稅,
但債券的票息是 interest,依法不課外國人的稅,賣掉的收入是 capital gain,
到期還的錢是 return of capital,依法都不課外國人稅。
於是當債券組成 ETF 後,美國政府便考量到現實的狀況而不對債券 ETF 的配息
向外國人課稅。有些券商便會因此協助外國人退稅。
然而這樣的關係在遺產稅方面就有點怪了。
因為一般公司股票是 US Situated Asset,ETF 依法通通都是,
所以股票和純股票 ETF 列入課稅額度合情合理,
但債券不是 US Situated Asset,這樣純債券的 ETF、ETN
是否也不該算 US Situated Asset?
另外,像 AOA 那樣混合股票和債券的 ETF 又該用什麼方式計算課稅額度?
若只因為它是 ETF 就全部列入課稅額似乎不太公平。
* 外國人名下的美國房地產要課稅,但要是外國人透過在外國開設的公司持有美國房產,
那法人可能就沒有遺產稅的問題,這樣美國又該怎麼處理才公平或起碼能收到稅?
* 另外,有些 REITS 不完全直接投資房地產。他可能部分或全部持有房屋抵押債券,
但債券不是 US Situated Asset,這樣課稅額度又該怎麼計算?
雖然到目前為止還沒看到相關討論和規範,但這都可能顯著地影響大家的權益或投資方法,
美國政府早晚得好好面對這些問題。
現在似乎是走一步算一步,邊投資邊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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