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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豪宅變凶宅 屋主求償1217萬!法官判免賠
台中市七期重劃區一棟大樓,發生女房客從15樓租屋處墜樓身亡事件,豪宅成了凶宅,屋
主以房屋價格因此減損為由,向該名女房客的母親、女兒求償1217萬元。法官認為,女房
客的行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或功能喪失,也難認定違背善良風俗,無法認定其藉此行為故
意減損房屋的價值,判決屋主敗訴。
該大樓位於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市政路,案發後成了凶宅,屋主委託仲介公司拋售。根據網
路上的物件資料顯示,該戶位於15樓,權狀坪數114坪,主建物68坪,開價4538萬元,每
坪不到40萬元,同棟物件開價從43萬至61萬都有,這戶堪稱全棟最便宜,仲介也在網路上
據實以告「此標的物於109/10發生過非自然身故」。
判決指出,死者柯姓女子(29歲)的母親2020年8月向李姓屋主承租該屋,並由柯女擔任
保證人,同年10月18日案發日,柯母到南部辦事,請柯女的友人簡姓女子到家中陪柯女。
不料,當天下午1時許,簡女雖然苦勸、試圖拉人卻不成,只能看著柯女從15樓墜落中庭
身亡。
李姓屋主向法官表示,柯女應知其行為會造成所在房屋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售或出租,
而侵害該屋財產上的利益,仍執意為之,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中前段「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的侵權行為。
李姓屋主並主張,該屋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估算因為該墜樓案造成交易價格減損1217萬
2795元,柯母為承租人卻疏於注意致該屋成為凶宅,柯女的女兒為其繼承人,也應就遺產
範圍內賠償其損失,要求柯女的母親及其女兒連帶賠償上述金額。
柯母及其女兒則認為柯女可能是失足墜樓,而柯女墜樓地點位於中庭,該屋是否因此成為
凶宅也有疑點,此外,柯女已是成年人,柯母對她沒有監督的可能或義務,且柯女與屋主
亦無怨隙,難以認定柯女藉由墜樓故意侵害屋主對該屋財產上的利益。
法官根據相關證據,認定柯女確實是墜樓尋短身亡,導致該屋成為一般社會觀念中影響市
場交易價值的「凶宅」,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的法益,原則
上指的是私法上的權利,但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
法官認為柯女行為並未造成該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功能減損,屋主的財產權並未受侵害,價
格減低應屬純粹經濟上損失,而非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客體,因此無法
求償。
此外,柯女行為係對生命無力、無奈的決定,雖不為社會贊同,但還不致違反道德及善良
風俗,而柯女的行為難以認定有藉由墜樓讓該屋價值減損的故意,因此不構成184條第1項
後段所定的侵權行為,也無法求償。
法官還說,柯母並非柯女監護人,對她並無監督義務,且離家前委託友人來陪女兒,實難
認定其未善盡注意的義務,李姓屋主要求柯女母親及女兒連帶賠償1217萬餘元無理由,予
以駁回。可上訴。
林姓房仲表示,為避免民眾在不知情狀況下買到凶宅,內政部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物專有部分若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
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房子一旦成為凶宅,價值減損2至4成不等,若自殺因素無法求償
,對屋主太沒有保障。 (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
心得:
等等
這樣居然不用賠償
所以法官支持物理打房?
當房東的風險會不會太大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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