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涉過失致死不起訴 檢:難認法律因果關係
2025/4/8
(中央社記者趙敏雅新北8日電)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過失致死獲不起訴。檢
方表示,吳姓公務員未申訴也未表達輕生念頭,謝宜容難以知悉她不當領導與交辦事項造
成吳員輕生,難認法律因果關係。
根據不起訴書指出,謝宜容稱不會直接監督吳員,不清楚吳員工作狀況及負擔,她從未在
人事室所呈簽每月加班超過20小時的名單上看過吳員名列其中。
謝宜容表示,民國113年1月底公文系統故障時,她希望可以想辦法讓系統穩定,不要再發
生這個問題,因此致電秘書室主任或副分署長時,她不知道吳員有在場,「當時我可能有
大聲講話,但沒有辱罵」。
新北檢方指出,依據多名任職北分署的人員證詞,謝宜容確實在交辦公事時,會有說話音
量大、情緒不穩定、以貶低他人詞彙責備等情況,且她給予北分署人員非常大的時限壓力
,即使是假日,仍會要求人員即時回覆訊息,若未即時回應或達到工作標準,需承受她謾
罵及責難。
檢方表示,吳員獨立操持北分署資訊及資安工作又主責「智能就業服務專案」,另根據資
料,堪認謝宜容到任後,吳員工作負擔確實增重,且因增加「智能就業服務專案」等AI(
人工智能)導入業務,工作時數與壓力明顯增加,每日工作14小時。
檢方指出,去年12月11日「勞動部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分署113年職場霸凌事件重
啟行政調查報告」雖認吳員輕生與「工作遭遇」有關,但從刑事偵查的檢察機關所適用嚴
格證據法則,與行政調查適用證據法則不同,刑法的結果犯(如過失致死罪責)以一定結
果之發生為必要,結果與行為間若無因果關係,行為人不負既遂刑事責任。
檢方表示,此案應究明的是,謝宜容是否有機會意識到她的行為將引起吳員輕生想法,如
果有機會及有可能,她身為吳員最高直屬主管,對於吳員在工作中安排至關重大、具有保
證人地位,應考量吳員性格盡責、即使被交辦難以達成的任務仍使命必達等因素,讓吳員
在合適工作量下工作。
檢方指出,吳員即使承受上級壓力或超過負擔的工作負荷,仍會默默完成,也不會申報加
班時數,雖然曾向北分署人員提到處理「智能就業服務專案」的無力感,但只是簡單幾語
帶過,未表達過輕生念頭。
檢方表示,謝宜容應難以從勞發署或北分署內部正式申訴、陳情管道或相關單位主管知悉
吳員因遭直接指責或承受上級層轉的交辦壓力,以及不堪負荷「智能就業服務專案」,而
吳員也不曾顯示類似想法,讓謝宜容意識到應改善不當領導方式,並適當減輕吳員工作負
擔。
依此,檢方指出,吳員輕生與謝宜容的行為或有事理上關聯,但在刑事責任相當因果關係
要件認定上,尚有落差,針對過失致死部分,予以不起訴。(編輯:戴光育)1140408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4080379.aspx雖然這個結果不會讓人覺得意外,
但是新聞其中一段寫到
「她希望可以想辦法讓系統穩定,不要再發生這個問題,因此致電秘書室主任或副分署長
時,她不知道吳員有在場,"當時我可能有大聲講話,但沒有辱罵"」,
這個人還是不覺得她有錯,她還認為只是立意良善才會大聲講話,
那還哭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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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44187416.A.DC0.htmlBlackCoal1樓為了吳員哭 X 04/09 18:26
→ BlackCoal2樓想到自己的仕途,不禁悲從中來 O 04/09 18:26
d886475113樓檢察官很清楚 這個霸凌成立 包含政務官 一半長官 04/09 20:03
→ d886475114樓都能成立 04/09 20:03
→ d886475115樓利用權勢脅迫下屬偶爾加班 凹工作太多太多了 04/09 20:03
SmallLong6樓沒差啦反正這個國家早就沒有司法公正 04/09 20:22
→ fcz9737樓林北講話大聲是林北的事輪不到你來講林北 04/09 20:56
→ ppt1238樓明明檢方是說不成立「過失致死」,可沒說不成立「霸凌」; 04/09 22:15
→ ppt1239樓怎麼會有人可以睜眼無視,然後自彈自唱說個起勁? 04/09 22:16
kutkin10樓爛長官都是這樣 04/09 22:24
→ kutkin11樓她們不是故意的,是真的覺得自己只是個性急。 04/09 22:25
steveisaman12樓吳員也不曾顯示類似想法,讓謝宜容意識到應改善不當 04/09 22:25
→ steveisaman13樓希望這個檢座 以後遇到機車長官 努力讓長官知道阿 04/09 22:25
→ steveisaman14樓這甚麼鬼邏輯 04/09 22:26
→ steveisaman15樓哪個下屬敢直接跟長官說 哎呀 你讓我不舒服 我好累 04/09 22:26
→ steveisaman16樓所以沒講=>可以負荷? 希望檢座這個結論晚上睡的香甜 04/09 22:27
→ ppt12317樓樓上不要自彈自唱個起勁。我在just網友文內有推文講解了, 04/09 22:27
→ ppt12318樓不要不搞懂基本法律觀念前就大發議論,結果偏離不知哪去。 04/09 22:28
fishw19樓把責任推給一個沒辦法再為自己說話的死者耶!你各位啊對長 04/09 23:55
→ fishw20樓官有任何不滿要說出來啊!如果真的想不開就帶長官上路或至 04/09 23:55
→ fishw21樓少在遺書上寫清楚啊 04/09 23:55
staraurora1122樓關鍵id 解水桶出來了...大家不要認真,看看他的想 04/10 00:51
→ staraurora1123樓法 並表示尊重理解...就好 04/10 00:51
→ kiwifruit24樓慘啊,這個案例說明會隱忍有責任感的人自殺,只要沒有 04/10 01:11
→ kiwifruit25樓直接指名是誰害的,都白死的 04/10 01:11
→ ppt12326樓檢察官管的是刑事。會認為檢察官把「精神霸凌」的民事與 04/10 03:31
→ ppt12327樓人事懲戒責任也要包下來管來執行,不然就成了在「推」責任 04/10 03:32
→ ppt12328樓的論點,先去把法學概論「基本常識觀念」搞懂,再在公務員 04/10 03:33
→ ppt12329樓板亂扯一通。檢察官哪句撈過界代為判定謝完全不構成霸凌? 04/10 03:34
→ ppt12330樓檢察官只針對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 04/10 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