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16歲女友拖進KTV廁所「吹吹」 法官認處男是被害者判無罪
雲林陳姓男子去年底與16歲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前往KTV包廂唱歌,少女將他拖進廁所
內口交,「不要這樣」他驚嚇反抗未成仍射精,少女擔心因此懷孕向社工反映,檢方認他涉
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一審認少女才是加害人而判陳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仍認證據不足
,駁回上訴。
陳表示,當天是女友主動拉他進廁所,脫他的褲子時,他有拒絕但女友不聽,對他口交時,
他也有拒絕,但是女友還是不聽,那時候他嚇到。
律師指出,女方主動拉陳進入廁所,主動脫下陳褲子,進而對陳口交,當下陳曾表示「不要
這樣」,且試圖推開女方,又因陳沒有經驗、緊張、驚嚇,且心臟曾經開刀,力氣不大,才
未有更激烈的阻止方式。
少女說,案發當天唱歌到一半,她主動拖男友到廁所,然後男友有站在門口阻擋她一下,她
就拉男友進去廁所,將男友褲子脫掉進行口交。「我想說嘗試看看」她說,男友想要阻擋她
,有說「不要」、還用手推她,她沒有被推開,男友心臟手術過,力氣比她小;男友在10分
鐘口交過程中,有嚇到、阻止她,還有推開她,口交過程中他有勃起、有射精,「我好奇心
才對男友口交」。少女說,她當時以為口交會懷孕,所以有詢問社工,社工可能以為她跟男
友有發生性行為。今年2月分手,那時候過年他就比較忙,沒有什麼時間可以陪她。
檢方指出,少女於偵、審中,刻意強調其力氣大,陳無法掙脫口交,完全與一般人的經驗法
則不符,袒護陳之情至為明顯。縱使陳一開始不願少女為其口交情事,但在整個口交至射精
的過程中,至少有默示同意、半推半就的讓少女完成口交過程至射精。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刑法中「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為特別保護14
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的身心健康而設,且並未處罰過失行為,屬故意犯罪,除客觀上必須有
性交行為外,主觀上也須有對其性交的故意,才能成罪,若僅過失為之,自不能成罪。
合議庭指出,原判決認為陳才是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少女則是強制性交罪的加害人,依照
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似漏向少年法庭告發少女對陳為強制性交犯嫌,然因陳為成年人,而
少女手段是否確已達強制的程度,也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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