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帳戶供詐團騙被害人215萬 人頭判關1年還得全賠
新聞內容: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楊姓男子提供銀行帳戶供詐團使用,讓詐團在利用投資詐騙伎
倆,騙取許姓被害人投資215萬元後,可以透過楊提供的帳戶,將215萬元領走。基隆地院
審理刑事部分,法官依幫助洗錢罪,判處楊男1年徒刑;民事部分,法官再判楊男應賠償
許女被騙走的215萬元。
判決書指出,許女去年2月間誤信跟著老師投資可以穩賺不賠,下載詐團架設的嘉信證券
app後,將所投資的215萬元匯入指定的銀行內,直到許女查覺受騙報警,警方追查她匯出
的款項時,早被詐團提領一空;警方循線查出帳戶所有人為楊姓男子。
楊男到案後坦稱有把帳戶交給他人使用,辯稱他的帳戶被人拿去用後,他並沒有拿錢,並
不知道對方拿他的帳戶來詐欺許女。檢方調查後,將楊男依涉犯幫助洗錢罪起訴;基隆地
院審理後,將楊男依犯幫助洗錢罪判處1年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可上訴。
許女不甘積蓄互為烏有,另向楊男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被騙走的215萬元;基隆地院審理
時,楊男到庭稱,他把存摺等交付他人使用,被當做詐騙工具,他也要負一些責任,盼出
獄後再賠償許女。法官判決,楊男應全額給付許女215萬元,並加計5%年息。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70806
心得:
雖然說是想用幫助洗錢犯的連作方式來嚇阻犯罪,但是賠錢責任直接轉給出借帳戶者,
從邏輯來看總覺得有點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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