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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16:22 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台北即時報導
中央銀行大手嚴控買房貸款,橫掃國內炒房客。央行管制,「只要買房」就是要控制成數
,央行最新增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答中增訂自然
人申辦受該規定限制之第1戶購屋貸款,如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並流向購置該第1戶住宅
者,該筆其他擔保品貸款亦不得有寬限期。
假設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另外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而且資金實質流向購置該住
宅,一樣受到央行第七波信用管制控管,認為這方式屬於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借款人如果新貸或是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可以超過第七波信用管制貸款
成數管制對象上限。
因此,原屋融資以及轉增貸籌買房款也同受限制,國銀業者給出兩種不同結果,最終都必
須依照央行以及銀行規定辦理。
第一,原屋融資的資金用途,基本上都屬於周轉金或是消費性融資,也不會計入銀行法第
72-2。金融業者解釋,也就是包括理財型房貸以及原屋融資等,借出來的錢以理財為主,
但必須簽切結書,銀行會追至少一年金流。
第二,房屋轉且增貸則依照資金用途而定,惟目前銀行多已經增列條款,如果符合央行第
七波信用管制措施對象者,成數、寬限期、利率以及相關授信條件另議,必須依照央行以
及該銀行規定辦理,假設是「投資客」,就不能適用該專案條件。
央行最新增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明定第一,如果借
款人以已清償購置住宅貸款的擔保品再次申貸,或是第二,以買賣方式取得住宅所有權,
過戶一段時間後,要憑該住宅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都必須切結,貸款資金並非流向購買
第七波信用管制措施限制貸款條件的各項不動產,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
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央行要求,假設承作貸款的金融機構,查證資金實質流向道購買規定限制貸款條件的各項
不動產,也就是第七波信用管制限制對象,貸款條件必須按照規定辦理,並且執行切結事
項。
心得: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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