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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案」﹔為推動租賃住宅服務業就轉租案件申報實價登錄,三讀條文明定租賃住宅服務業
及包租業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相關資訊,條文並增訂相關罰
則,包租業申報不實最高罰5萬元。
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並推動租賃住宅服務業就轉租案件申報實價登錄,朝野各黨立委
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在立院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
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也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申報
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其他遵行事項等,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5項所定
辦法之規定。
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
、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讀條文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
定。包租業與出租人間之住宅包租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次三讀條文增訂相關罰則,明定租賃契約當事人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約定
或不得約定事項者,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
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包租業若違反規定,未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處新台幣1萬元
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在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限期未改正,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正。
此外,為使遲付房租催告與民法效果一致,保障弱勢承租人權益,本次三讀條文增加條
文文字,明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之租額,要「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出租人才得提前中止租賃契約。
另考量要件抽象而不易認定,本次三讀條文刪除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前提「致
難以繼續居住者」,以保障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權利。
心得:本次修訂主要是房屋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以及包租業實價登錄30天內提供,
這樣房租又要漲一波了嗎?有沒有房東真的遇到房客用消保法,是什麼情況能分享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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